1. 废水
餐饮:在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的服务范围内,废水经油分离、渣油过滤等措施处理,达到管道标准后排放。如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应设置隔油池。超出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的,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排放。餐饮行业应当配备污水处理设施。
2. 预防和控制噪音和其他污染
噪声、废食用油、食品垃圾污染控制和空调安装管理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餐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区公共通道上清洗蔬菜、洗碗等与提供餐饮服务有关的作业。
3.油烟净化
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装置和专用油烟排气管的安装,应符合环保和市容的有关规定,以实现油烟集中有序排放。餐饮场所排放油烟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效率应符合《餐饮行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
对油烟净化装置、油分离器等设施应按技术要求定期清洗维护,确保油烟净化装置、油分离器等污染设施正常运行,并保存连续6个月的维修记录。餐饮项目须符合城乡规划和餐饮产业布局规划,须规范油烟收集排放渠道建设。
4. 厨余垃圾按规定每日收集、贮存、运输、清理,厨余垃圾按规定收集、运输、移交专业单位集中处理;
5. 专业单位购买和处理废弃食用油、油脂,应当建立有关核算
6. 禁止使用煤炭、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现有餐饮场所未使用清洁能源的,限期使用清洁能源
7. 对配备3个及以上基准灶(含3个基准灶)的大中型餐饮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环评批准,不得施工。
8. 同时还需要通过环保验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餐饮建设项目,不予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9. 选址:
(1)符合城乡规划、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和环境功能分区要求;
(2)应独立于住宅建筑,建筑结构上应具备特殊的烟道等污染控制条件;
(3)油烟出口和机械通风口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标准和环境污染控制的要求。建筑物边界与相邻居民楼、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水平距离应在10米以上,其朝向应避开可能受影响的建筑物。